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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45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05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1-2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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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2〕醴-4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宋明:
公民身份号码:430123XXXXXXXXXXXX
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官桥镇集镇社区卫生院宿舍
我局于 2022 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官庄水库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大坝右上角的位置进行垂钓,使用的是一根1.98米内路亚鱼竿,使用的鱼饵是假饵,鱼护内已获钓两条鳜鱼(一条约1两,一条约2两)。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2〕醴-3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日递交放弃陈述申辩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叁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