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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6008号
发布时间:2022-12-0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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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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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6008号
当 事 人:宋**
身份证号码:430281********6018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石塅村*****
联系电话:155****6261
2022年10月27日10时03分,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醴陵市寨南路时,发现宋**在醴陵市寨南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雨棚,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并当场对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以上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经现场勘验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20平方米。
宋**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宋**身份证影印件
2、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验笔录
3、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4、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询问笔录
5、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6、宋**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责令整改复查记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宋**在醴陵市寨南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在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书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现结合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