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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69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26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2-0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6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总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21QB79)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明月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11 月 1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兴宇花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21QB79)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抽查特种作业人员颜某某,潘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均提供了特种作业证并在有效期内。2、38 号引线中转(危险等级 1.12,限药量 100KG),实际存放 23 箱引线(6KG/箱),合计药量 138KG。3、36 号泥底车间工房前存放 42 筐插引饼。4、29 号机械结鞭/封口(危险等级 1.1-1,限药量 10KG),实际现场存放已打好硫磺 2 袋、高氯酸钾 2 袋(10KG/袋),合计药量 40KG;5、16 号机械结鞭/包装(危险等级 1.3 限药量 36KG)实际存放 1000 饼,50g/饼,合计药量 50KG。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744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790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675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杨某某、安全员杨某某各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