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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72号
发布时间:2022-12-09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27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2-09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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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7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丰达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94020563)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2 年 10 月 11 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醴陵市丰达出口花炮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电瓶车进入 113#包装车间工房,且工房内成品、半成品堆放过多,堵塞安全通道;2、108#机械装药无人作业,进料斗内药物未及时清理;3、厂区周边门禁形同虚设,车辆人员自由进入,门卫制度落实不严;4、成品堆码超高,堵塞安全通道,且靠墙堆放;5、厂区内废水、余药排放不符合要求;6、电瓶车运输超高堆码,且无防护挡板。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