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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71号
发布时间:2022-12-13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32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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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7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853559004)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长庆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11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富兴出口花炮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23 号引线中转(危险等级:1.1-2 级,限药量:100KG),实际在内存放引火线 80 箱(含药量:6KG/每箱),合计药量:480KG。证据:第一组证据:(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759号;第二组证据:(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845 号;第三组证据:(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845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李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万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李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万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李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万某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