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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2〕第7020号
发布时间:2022-12-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33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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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7020号
当 事 人:醴陵市皓丽口腔诊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UXT29J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路191号
经营者:杨*,女,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中兴街*******,身份证号码:430302********1080,联系电话:1860****166
2022年10月18日9时34分许,我执法人员在左权路巡查,发现你(单位)在店外玻璃上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我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在10月18日16时00分前拆除恢复原状。2022年10月26日10时15分许,我执法人员在左权路巡视复查,发现你(单位)在店外玻璃上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并未按要求拆除改正到位,经我局现场勘验,你(单位)擅自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面积为6.5平方米。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皓丽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
3.经营者杨*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受委托人刘*的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者杨*的委托书
6.醴陵市皓丽口腔诊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责令改正通知书
7.醴陵市皓丽口腔诊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照片
8.醴陵市皓丽口腔诊所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现场勘查笔录
9.刘*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皓丽口腔诊所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现依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1月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去你店内送达予你,当日你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单位) 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我局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