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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80号
发布时间:2023-01-0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39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1-0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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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8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32889626U)
地址:李畋镇潼塘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根据《醴陵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醴陵市2022 年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烟花爆竹未延期企业 6月 30 日所有工序全面停产。现场检查时发现 1、22#机械结鞭/包装间有两台结鞭机在结鞭;2、32#包装间有 6 名员工在进行包装作业。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34 号,证明 2022 年 7 月 6 日,醴陵市李畋镇应急管理站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37 号,证明 2022 年 7 月 6 日,醴陵市李畋镇应急管理站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记录的情况。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48 号、证明醴陵市李畋镇应急管理站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有许可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建德花炮厂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的有效身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专职安全员吴某某具备安全管理资质。第八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证明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建德花炮厂违法违规事实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9900 元(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