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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82号
发布时间:2023-01-0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4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1-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82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开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EP9XH)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石亭镇苏家垅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2022 年 12 月 14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省开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EP9XH)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该单位未如实记录 11-12 月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该单位未将 11 月、12 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920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965 号;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783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苏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苏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份);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份(主要负责人苏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苏某某各 1 份);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主要负责人苏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苏某某各 1 份);第七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