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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73号
发布时间:2023-01-0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4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3-01-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7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昇顺鞭炮厂(原醴陵市伟昌鞭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77160125H)
地址:醴陵市东富镇莲石村 邮政编码:4122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企业安排 4 名员工在厂区东侧租赁民房内进行爆竹内胆组装包装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