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31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4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0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31号
当事人:于永保
住址:山东省莒南县*******************
联系电话:151**********
身份证号码:372824*************
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新关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改2022-02-31】,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新关组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特向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5月开始在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新关组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与屋主叶海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为当事人销售柴油的经营场所,至我局查获日止,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自己承认至我局查获日止共有销售柴油10吨营业额91200元,获利12000元,当事人从事柴油销售没有建立财务账目及未缴纳国家任何税费。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2022年10月12日提供的《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租赁叶海圣房屋场地从事柴油销售的事实
证据二: 2022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从事柴油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 2022年10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于永保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自己承认在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新关组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及从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11日共计销售柴油10吨营业额91200元,共计获利12000元,没有建立销售柴油财务账目及未缴纳国家任何税费的事实。
证据四: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执法过程的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在醴陵市东富镇龙源村新关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柴油销售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行为。
2022年10月2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4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符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应当予以没收。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0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共计罚款2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