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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35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335

                                                                                                 

                 

当事人:醴陵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91233694

住所(住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四期

法定代表人:丁焱           

身份证件号码:430219***********                 

2022年4月29日,我局接到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市民咨询:小孩乘坐公交车每次收费不一致,有时候是扣一元,26日17:38在醴陵市江源小学公交站台乘坐公交车湘B66008时被扣2元,觉得不合理,请求核实处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并依据投诉人提供的公交卡到制卡银行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投诉人公交卡银行流水。经现场核查发现投诉属实,2022年5月2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以当事人涉嫌高于政府定价进行价格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有关收费许可文件已过期,经我队执法人员核查后发现其试运营期限只有3个月,且收费许可证制度已取消。2022年9月2日,我局撤销2022年5月23日对当事人的立案,同日对当事人以涉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从事价格活动的价格违法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属政府定价,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取得原醴陵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湘F-6075),核准收费项目及标准:“新能源车票价2元/人/次,其他车辆票价1元/人/次”。但《收费许可证》(湘F-6075)在2016年10月25日前有效,当事人2016年10月25日《收费许可证》(湘F-6075)有效期届满后仍然按上述证件的标准收取乘车费用,且未重新获得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当事人财务部部长黄文明承认:当事人公交车车票收费标准为新能源车票价2元/人/次,学生卡票价1元/人/次。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有关文件:(1)《关于公司新能源公交车试运营有关事宜的请示》(醴公交字2013】21号)、《关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新能源公交车试运营期间票价的批复》(醴价字【2013】69号)。证明:当事人试运营期限只有3个月。(2)《收费许可证》(副本)证明:当事人核准收费项目及标准:新能源车票价2元/人/次,其他车辆票价1元/人/次。

5、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醴陵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公交票价协助调查的复函》(醴发改函【2022】28号)以及《关于“湘F-6075号《收费许可证》”与“湘F-6075号《价格登记证》”二者关系的复函》证明:湘F-6075价格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湘F-6075)在2016年10月25日前有效。

6、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刘颖凯的真实身份。

7、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刘颖凯《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10月25日湘F-6075《价格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湘F-6075)有效期届满后仍然按上述证件的标准收取乘车费用,且至今未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8、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证明: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属政府定价,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9、《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已修改:上述第7条以改为第九条其内容没变),(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证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因为政府没有定价。

10、当事人提供的的浏阳市交通运输局文件(浏交联发【2021】2号,证明:当事人收费的标准与浏阳执行的收费标准持平。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255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4日向我局作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没有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请我局考虑当事人的公益服务性及当前经营十分困难的现状,且投诉非主观原因造成并已整改到位,同时对投诉进行了圆满妥善解决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现正在完善该公司新能源公交车客运票价核定手续等情况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此事,减轻40000元处罚金额。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本案经过充分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综合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上按照从轻处理,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中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属政府定价,定价部门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当事人在没有得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的情况下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进行价格活动行为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认时,按照没有违反所得的规定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属于公益性单位,一直亏损,受政府补贴,收费标准与周边县市标准持平,并积极配合我队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综上,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50000元(伍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