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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47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6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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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47 号
当事人:湖南省瑞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1YC80B
住所:醴陵市浦口镇李洲村竹围组
法定代表人:刘天庭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醴陵市浦口镇************
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收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编号为NO:AFSQC090377010C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7月20日生产的葱油饼在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销售期间经该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日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并指定刘毅主办、李锦明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1年1月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9月1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待售的、当事人生产的葱油饼进行抽检,抽样基数9盒、抽样8盒。经检测,葱油饼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不服检验结果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立案后立即到当事人成品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葱油饼的库存。据当事人提供的《瑞廷食品销售单》和其法定代表人陈述,其共生产同批次的葱油饼36盒,售价6.5元/盒,每盒获利2元,全部销售给了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发布了《召回公告》,但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已将产品销售完毕,故未能召回上述食品。该批次产品货值234元,当事人获利7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编号为2022150的《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2年10月10日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摄于当事人成品仓库的照片6张,证明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未发现当事人2022年7月20日生产的葱油饼库存.
证据四、执法人员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天庭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已经给当事人送达了NO:AFSQC090377010C的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不申请复检;其共生产同批次的葱油饼36盒,售价6.5元/盒,每盒获利2元,全部销售给了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其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向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发布了《召回公告》,但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已将产品销售完毕,故未能召回上述食品。该批次产品货值234元,其获利72元。
证据五、2022年9月1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摄于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的照片8张,证明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在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抽样的过程。
证据六、当事人向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发出的《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0日立即采取了涉案食品的召回措施的事实。
证据七、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一份、出具的编号NO:AFSQC090377010C的检验报告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具有食品检测能力的资质证书,被抽检食品葱油饼为当事人生产;上述检验报告已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生产、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销售的葱油饼于2022年9月14日经抽检,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瑞廷食品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同批次的葱油饼36盒,售价6.5元/盒,销售给了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本局认为,葱油饼属于大众喜爱的普通食品,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2022年9月1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茅箭区一米麦田百货超市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的葱油饼进行抽检,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28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规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违法所得72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234元,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情节较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之(1)、(2)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指导意见,本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经本局案件核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作出决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7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