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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51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6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05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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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51号
当事人:醴陵市刘百灵中西医结合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3GX094
住所(住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天隆小区1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百灵
身份证号码: 430219*************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
2022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2210147),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醴陵刘百灵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的款冬花(生产日期:20210308,批号2103002,生产厂家:安国市昌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性状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01月07日注册登记,从事一类医疗器械、药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健康调理,产后养护、颈肩调理、艾灸祛湿、保健按摩、小儿推拿、皮肤护理服务。办理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50643028117D2132,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9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诊所使用的中药饮片款冬花(批号2103002,生产日期:20210308,生产企业:安国市昌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抽验,抽样数量0.5kg。2022年9月13日,我局收到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2210147),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醴陵市刘百灵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的款冬花(批号2103002,生产日期:20210308,生产企业:安国市昌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性状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使用的款冬花(批号2103002,生产日期:20210308,生产企业:安国市昌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从华夏辰光(湖南)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0.5kg,购进价格为0.125元/g,销售价格为0.2元/g,货值金额100元。该批次的款冬花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0.5Kg,到检查之日,已无库存。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向供货方索取了销售单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检验报告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执业许可证》、身份证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身份信息。
证据二、株洲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药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编号:2022005)1份,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1份(编号YP202210147),证明了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103002的款冬花结果不符合规定。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经收到了检验报告,并已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受检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证明当事人所受检的批号为2103002的款冬花的购入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数量及经营劣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中药饮片购进验收记录簿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资料、质量保证协议、生产厂家成品检验报告书共7张、进货单据1张,证明了当事人是从合法渠道进货并且有履行审核供货商的资质。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2〕51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明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该诊所是从正规的渠道购进被抽检批次的款冬花,有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向供货方索取了销售单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能提供随货同行销售清单和药品验收记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根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未销售或使用的;(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经营劣药款冬花的违法所得100元。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1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