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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60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360

                                                                                                          

 

                      

当事人: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52857219E

住所(住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文化北路都汇城G区

法定代表人:孙长江           

身份证件号码:410802********** 

根据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转供电价“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当事人被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取为检查对象,2022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管辖的醴陵润鲨奥特莱斯商场进行外调,发现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向转供电用户以电费为基数加收25%-35%的服务费,涉嫌价格违法。2022年6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向润鲨奥特莱斯商场转供电用户以电费为基数加收25%-35%的服务费共计288812.6元。2022年9月16日当事人已清退完所有多收服务费,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4、当事人与润鲨奥特莱斯商场商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润鲨奥特莱斯商场商户向当事人购电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润鲨奥特莱斯商户购电收据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向商场商户以电费为基数加收25%-35%的服务费的事实。

6、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孙长江《授权委托书》一份,其委托代理人唐志龙《身份证》一份以及执法人员对唐志龙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唐志龙的身份,以及当事人向商场商户以电费为基数加收25%-35%的服务费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润鲨奥特莱斯商场商户购电记录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向商场商户以电费为基数加收25%-35%的服务费的事实

8、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多收取转供电费用共288812.6元。

9、《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商场商户以电费为基数加收25%-35%的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10、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2]13-05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288812.6元。

11、当事人出具《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退还明细表》1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288812.6元已全部清退给商户。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2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2]50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向转供电用户以电费为基数加收25%-35%的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严禁违规加价。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构成了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清退所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40000(壹拾肆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15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