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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64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8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64号
当事人:醴陵市炫饰佳人饰品店
经营者:张思牛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瓷城大道文化商业广场一楼42-4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WQ851A
经营范围:服饰、饰品、皮具、文化用品零售
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瓷城大道文化商业广场一楼42-43号的“醴陵市炫饰佳人饰品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收银台、多层货架,货架上陈列有各种待售化妆品,其中有22盒HOJO元气丝滑诱色腮红、48支俏美眉双头自动眉笔,当事人无法提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当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从远东浩贸易(大连)有限公司购进24盒HOJO元气丝滑诱色腮红,从芦淞区中威化妆品店购进了48支俏美眉双头自动眉笔待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证。HOJO元气丝滑诱色腮红进价为5元,售价为15元;俏美眉双头自动眉笔进价为11.5元,售价为29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财务账目,俏美眉双头自动眉笔未销售,HOJO元气丝滑诱色腮红销售了2盒,上述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总货值共计1752元,违法所得共计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字〔2022〕01-2910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实施了扣押;
证据四、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进货来源、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以及销售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购进2款化妆品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平台上查询的单据。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及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鉴于当事人未建立账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且违法金额较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
一、没收被扣押的22盒HOJO元气丝滑诱色腮红、48支俏美眉双头自动眉笔;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4000 元,共计40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