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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65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8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65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健安堂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QAMQ6X2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醴陵市船湾镇金子坪居委会镇府北路24号
投资人:漆卫华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船湾镇金子坪居委会镇府北路24号“醴陵健安堂大药房”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大药房正在营业,检查时发现该大药房进门左边靠墙的处方药品区柜台内摆放有:和畅
美洛昔康片,规格7.5mg×1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20222;产品批号:1200801;生产日期:20200803,有效期至:2022年7月,共计1盒,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2022年10月9日,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药品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我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醴陵健安堂大药房在醴陵市船湾镇金子坪居委会镇府北路24号从事药品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和畅
美洛昔康片”是该药房于2021年1月21日以2.3元每盒的价格购进5盒,销售价是5元每盒,其中4盒销售情况为:2021年8月21日售出1盒;2021年12月5日售出2盒;2022年5月16日售出1盒;最后1盒放在处方药品区,药品过期后没有下柜,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该药品的销货清单和供货商资质,该案货值金额2.3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打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打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证据二:《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和畅
美洛昔康片药品的销货清单和供货商资质,证明其药品的购进数量和药品合法渠道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9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药品货值2.3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根据上述法律、指导意见和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 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畅
美洛昔康片”1盒;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