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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70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59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70号
当事人:醴陵市五里墩腾飞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RXKL1P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仙岳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墩村五里墩组42号
经营者:许忠春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89**********
住所:********************
经查证:2022年10月11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五里墩腾飞批发部检查发现,你店采购的食品中国劲酒、小糊涂仙、椰岛鹿龟酒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日即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042604,对该店给予警告处罚,责令2022年10月20日前改正,执法人员2022年10月31日再次检查发现,该店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抽查的预包装食品椒笋尖(盐津天竹园食品有限公司)、金梅姜(湖南九道湾食品有限公司)仍不能提供采购时的来货票据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2年10月1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五里墩组42号开设食品店从事食品经营及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2、2022年10月11日,我局下达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限期改正。
证据3、2022年10月31日第二次《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未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证据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许忠春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7、检查相片8张,证明执法人员两次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33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九十七条”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到2万元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