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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72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372

                                                                                               


当事人:湖南省开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EP9XH

住所:醴陵市石亭镇苏家垅村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苏志勇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3**********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2022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锅32湘AB00009(18))未经定期检验,为查清事实,我局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从周口市远大太康锅炉有限公司购进锅炉(设备类别:有机热载体锅炉,型号为:YGL-1000SCI,产品编号:183094,设备代码:132010A74201800030),于2018年12月6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用于食品生产。当事人上述锅炉应当于2021年9月14日进行外部检验,至2022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未进行定期检验,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2〕第082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之后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上述锅炉仍未进行定期检验,但未使用。自2022年9月中旬开始,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上述锅炉从事豆制品生产,于2022年10月18日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苏志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2〕第082号)、证明我局于2022年4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事实;

证据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醴市监特令〔2022〕第148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7页,证明我局于2022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检查情况及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苏志勇的《询问笔录》2份、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醴市监限提〔2022〕0805号)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事实,证明我局自2022年4月20日之后多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9月中旬开始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从事豆制品生产,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苏子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锅炉操作人员苏海洋的锅炉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员工苏子雄、苏海洋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书》、《锅炉产品合格证》、《快(组)装锅炉安装工程竣工资料》、《锅炉本体安装找正记录》复印件各1页,证明当事人办理了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锅炉产品合格和安装情况;

证据七:我局通过“安全监管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平台)”查询当事人使用的锅炉信息表2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应当于2021年9月14日进行外部检验;

证据八: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复查填写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上述锅炉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29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章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二百三十七......(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初次实施,未造成安全事故的:(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裁量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形。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

二、对当事人处3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