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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80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380

                                                                                                 

 

当事人:醴陵市陈铁钢电动车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CM1G1N

住所: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新街组

经营者:陈铁钢

身份证号:430219**********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2022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摆放有2件用于加装在电动两轮摩托车上的雨蓬,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从株洲市株易路口摩托大市场购进雨蓬并用于店内销售,总共购进3件,购进价格为45元/件,销售价为70元/件,于2022年8月销售1件雨蓬加装在一辆型号为XR1200DT-2T的“新日”牌电动两轮摩托车上。至检查时止,共销售1件,获利25元,剩余2件。当事人购销雨蓬期间未索取产品合格证明及票据,未建立台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剩余2件雨蓬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陈铁钢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4页)及现场照片打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销售、安装雨蓬的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措〔2022〕0811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文书编号:0811)、《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上述雨蓬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

证据四:对陈铁钢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购销雨蓬及安装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型号为XR1200DT-2T的“新日”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型号为XR1200DT-2T的“新日”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出厂基本信息;

证据六:我局通过工信部公告查询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摩托车产品技术参数》图片打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安装在型号为XR1200DT-2T的“新日”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雨蓬不属于该车型产品的出厂技术部件。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我局认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当事人在从事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经营过程中,为了满足顾客的不正当要求,对摩托车产品进行改装以满足顾客的需要,其行为搅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安全隐息,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

本局于2022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30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履行了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违法证据。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装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用于改装机动车的雨蓬2件;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处非法销售雨蓬价值3倍的罚款(3×70=210)人民币21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23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