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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84号
发布时间:2023-01-1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6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1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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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醴陵市仁安堂天天康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QWDAG2C
住所(住址): 醴陵市国瓷街道车顿桥5-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丁莉
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医疗器械、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日用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物品)、化妆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株洲市********************
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2022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药房进行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凭借《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廖军主办、邹叶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 2022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注册商标为999牌的强力枇杷露,其包装盒上标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6021533, 规格:每瓶装225毫升,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注册商标为德昌祥的复方梨膏,其包装盒标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2020213,规格:每瓶装150克, 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华葆牌强力枇杷露,其包装盒上标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4482,规格:158克, 贮藏: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摆放在药房货架上,未置于药房阴凉柜中销售。本局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警告。至2022年10月26日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药房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仍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0月11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责令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及《送达回证》2份,证明本局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证据(四)、2022年10月26日《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仍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2年10月26日,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第3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药品物流业务的企业运输、储存药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具备相应的阴凉、冷藏、避光、通风、防冻、防潮、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条件及温度、湿度控制设备,并建立药品监测、养护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之一,不按照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运输、储存药品、安排患有传染病及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第(七)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