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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91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61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91号
当事人:杨尚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MT85J1K
住所(住址):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白果居委会新村组1号
经营者:杨尚志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7**********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2022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店内进行检查,在销售大厅发现摆放有:1、五羊牌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603Z,整车颜色:银蓝,车辆编号:211521630032713,电机编号:SY60V800W30H170301453,出厂日期:2017.4.18;2、五羊牌电动自行车1辆,产品型号:TDR603Z,整车颜色:白,车辆编号:211521735032591,电机编号:TY72V1500W35H170900581,出厂日期:2017.9.18。以上所述电动自行车均有2017年出厂时的合格证,但未发现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2日下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611-10号),至2022年9月22日检查时两辆电动自行车一直摆放在当事人的销售大厅待售。本局于2022年9月2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这些电动车都是2017年下半年从广州采购来的,因为时间比较久,没有找到当时采购的发票及相关凭证。一共采购了2辆,电动车进价1200元/辆,售价2000元/辆,查获的这2辆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的电动车总货值为2400元。当事人陈述,这些车都是2017年采购来时是有合格证的,那时候还不需要获得3C认证,因为销路一直不好,再加上2019年后都需要3C认证,这两辆车一直都没有卖出去,于2022年9月23日当事人已自主拆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杨尚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事实证据
证据一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两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9月12日至2022年9月22日涉及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的这两辆电动自行车一直未下架的事实;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611-10号)和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12日《送达回证》各一份,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的电动自行车,并要求立即下架;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的事实,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四:车辆合格证照片和现场照片共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标注了车辆出厂时的基本信息和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的事实,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五: 对杨尚志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的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情况,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认监委 关于发布电动自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1份,证明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证据七:现场拆毁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将涉及无3C认证产品的两辆电动自行车予以拆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无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及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认监委 关于发布电动自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当事人在过渡期内未按规定时间处理无三C认证产品,也未及时下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市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32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涉案电动自行车未售出,并已自主拆毁,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个人经济条件以及经营场所所处乡村收入水平受疫情影响较大,本着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9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