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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93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393

                                                                                                 

 


当事人:醴陵市慧之源食品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黎家坟组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CEDC3A

注册日期:2020年05月26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卤菜、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奶茶小吃、百货、家纺、服饰、化妆品、烟、头疗、五金、日化用品、玩具、蔬果生鲜零售,美容服务

经营者:胡婷婷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77**********      

2022年11月0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黎家坟组21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市慧之源食品商行”待售化妆品货柜上摆放有 2支由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京妆20160020”的“大宝”绿茶控油洁面乳,净含量100克/支,其外包装上标有“生产批号B190601K  限期使用日期:20220531”,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在使用期限内的待售化妆品摆放在一起,无明显区别。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20年05月26日登记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281MA4RCEDC3A ,主要从事食品、化妆品、百货、生鲜果蔬零售等。2022年11月0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茶山镇长沙岭居委会黎家坟组21号的当事人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醴陵市慧之源食品商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涉案化妆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已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经查,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从湖南美情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和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当时该批次的“大宝” 绿茶控油洁面乳共进了10支,之后还进了不同批次的该化妆品,进货价是13元/支,售价是16元/支,被依法暂扣的2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2元。但是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的疏忽将超过使用期限批次和其他在使用期限内批次的该化妆品混放在一起,因此根据收银系统查询的销售记录无法区分2022年5月31日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2022年11月01日)期间销售出去的3支该化妆品是否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自认为未销售。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发现问题后,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2022年11月21日止,当事人未收到该被召回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当事人的经营者全权委托被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2022年11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四):2022年11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置、经营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1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共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详细情况以及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2年11月0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醴市监强措字〔2022〕071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文书编号为0715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1份、载有上述2份文书名称和文号的《送达回证》1份、编号为湘财通字(2022)No00031025的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已签字确认送达的情况;

证据(七):2022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被委托人提供的进货时的送货单1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为合法渠道进货以及当事人进行了进货查验的事实;                                        

证据(八):2022年11月21日,当事人的被托托人提供的收银系统销售记录1份、召回公告1份、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1份(共1张)、情况说明1份,证明(1)当事人无法区分是否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2)当事人在意识到无法区分是否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 

证据(九):2022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以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5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的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货值金额只有32元,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从轻处罚:[Y+(X-Y)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含本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大宝”绿茶控油洁面乳2支,规格:100克/支;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7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