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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98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62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98号
当事人:醴陵市小年废品回收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H34NXH
经营场所:醴陵市石亭镇姞仙村9号
经营者:范建新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8**********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我局接《关于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线索移送函》,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安排执法人员对你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堆放有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及用于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设备,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为查清事实,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份开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截止检查之日止,以2400元/吨的价格共回收报废机动车(货车)1辆,支付货款12480元。当事人将该辆货车上拆解下来的零部件,于2022年11月25日以3100元/吨的价格以废铁全部销售,销售货值13950元,获利1470元,未建立购销台账,当事人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未取得资质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经营者范建新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二:我局接《关于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线索移送函》1份(6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7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者范建新《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以及当事人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范建新提供的手写《工作日记》复印件6页、范建新与陈春桃微信交易截图打印件2页、陈春桃手写《证明》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回收报废机动车货车1辆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于2022年12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54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违法行为。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仅回收1辆报废机动车,且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470元,并处罚款13530元,共计罚没款1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