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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99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62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1-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99号
当事人:醴陵市胜南食品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醴陵市茶山镇神福港居委会下截街组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DWNE32
注册日期:2012年9月21日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经营者:李爱民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50**********
2022年11月1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醴陵市胜南食品商行进行监督检查,该商行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商行的货柜上发现名为“润之素玫瑰润手霜”的管形状的待售化妆品,外包装标注生产厂家:上海新高资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XK16-1087428;卫生许可证:GD.FDA(2011)卫妆准字29-XK-3401号;规格75g/支,数量共5支,商品通体仅有一处标注日期为20201209,外包装标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字样。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其他在使用期限内的待售化妆品摆放在一起,无明显区别。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12年09月21日登记办理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30281MA4MDWNE32,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2022年11月16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承认,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于2019年5月8日从株洲市品福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和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该批次的“润之素玫瑰润手霜”共进货5支,进货价3元/支,销售价5元/支,自进货以来至执法人员检查止,当事人未销售、无利润。对此5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实施了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了编号为醴市监强措字〔2022〕0716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被依法暂扣的5支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证据(二)、2022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各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2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置、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四份(共10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五)、2022年1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制作的醴市监强措字〔2022〕071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文书编号为0716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照片一份(共2张)、编号为湘财通字(2020)No00031026的湖南省暂扣、封存物资收据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当事人已签字确认;
证据(六)、当事人的经营者提供的进货时的出库单1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为合法渠道进货的事实;
证据(七)、2022年11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涉案化妆品未销售无利润、货值金额为25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均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本局于 2022年12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34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涉案化妆品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和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润之素玫瑰润手霜”(规格:75g/支)5支;
二、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