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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408号
发布时间:2023-01-13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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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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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408号
当事人:醴陵市太一守信食品配送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L5U46D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军炎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太一市场内
身份证号码:430281**********
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一起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后,按程序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食堂食堂用于加工的食品材料生姜、缸豆进行了抽样。2022年10月1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负责人称上述两种食品材料均为当事人店购入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2年10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2年9月12日,当事人以每斤2.4元的价格从醴陵市黄沙市场48号蔬菜批发店购进豇豆225斤,购入时该批豇豆无检验证明,当事人通过醴陵市太一街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合格后,将豇豆在店内以每斤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的,其中183斤于2022年9月14日销售给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食堂。目前该豇豆已全部销售完,计销售额是787.5元,利润为247.5元。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以每斤3.5元的价格从在醴陵市太一市场经营的零散摊位上购入购入生姜10斤。购入时当事人未记录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未查验销售者该批生姜的相关证明材料。购入后在未对生姜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以每斤4元的价格将生姜于2022年9月14日销售给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食堂,计销售额是40元,利润为5元。。两种食用农产品共计销售额827.5元,共计获利润是252.5元。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依程序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食堂购入的这批生姜、缸豆进行了抽样。2022年9月16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书,其中生姜的检验报告书(No:4303220930689-S),检验结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的检验报告书(No:4303220930690-S),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百威,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0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将这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书送给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和当事人均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检查现场当事人提供了缸豆的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检验证明,未能提供生姜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检验证明。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生姜、缸豆的情况。
3.对当事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生姜销售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检验证明,以及在豇豆销售商予以否认后无法提供豇豆查验记录和更多的购入证据。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6.刘军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军炎的自然人资质。
7.醴陵市太一守信食品配送中心提供的销售单据复印件。证明醴陵市太一守信食品配送中心检查时提供的缸豆购入记录。
8.醴陵市太一守信食品配送中心提供的豇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醴陵市太一守信食品配送中心检查时提供的缸豆供货商资料。
9.对荣建平的询问笔录。证明荣建平对被抽检的这批缸豆是他提供的予以否认。
10.荣建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荣建平的资质。
11.荣建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荣建平的自然人资质。
12.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经营场所情况。
13.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购入、使用生姜、缸豆的情况。
1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的资质。
15.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的食堂经营资质。
16.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杨访春的自然人资质。
17.授权委托书,证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全权委托朱建军接受调查并处理此事。
18.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朱建军的自然人资质。
19.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进行了告知。
2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检测人员按程序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食堂加工用的原材料进行了抽样。
21.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等附件,证明检验机构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并且执法人员对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送达了检验报告。
22.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和抽样过程照片,证明检验机构检验资质和检验人员抽样的经过。
23.缸豆、生姜送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给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这批缸豆、生姜的凭证。
24.缸豆检测结果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这批缸豆进行了送检。
25.供货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签订了供货合同。
26.供货商资质复印件,证明检查时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中心学校提供的供货方经营资质。
27.当事人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33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额为827.5元,违法所得为252.5元。同时鉴于你单位能够改正错误,积极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依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2.5元,对当事人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252.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