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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92号

发布时间:2023-01-17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392

                                                                                               


    当事人: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肖海军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号:PDY01028543028117D6001                     

住所: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玉茶组华联二厂门口                             

负责人:肖海军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0**********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当事人“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肖海军卫生室”经营地址位于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玉茶组华联二厂门口。经营性质: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办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证号PDY01028543028117D6001,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有效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日。负责人:肖海军,46岁,政治面貌群众,身份证号码430281**********,家庭住址:醴陵市**********。2022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负责的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诊所中药配药区铁制货架抽屉内发现有: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山药配方颗粒”10包、“大枣配方颗粒”10包、“瓜蒌配方颗粒”17包、“炒苍耳子配方颗粒”13包、“党参配方颗粒”9包、“茯苓配方颗粒”40包、“麦冬配方颗粒”20包、“桔梗配方颗粒”32包、“白术配方颗粒”21包、“黄芪(内蒙古黄芪)配方颗粒”51包、“桑白皮配方颗粒”29包、“防风配方颗粒”17包、“甘草配方颗粒”31包、“蜜枇杷叶配方颗粒”11包、“荆芥配方颗粒”16包、“芦根配方颗粒”18包、“白果仁配方颗粒”18包、“北柴胡配方颗粒”20包、“辛夷配方颗粒”13包、“蜜款冬花配方颗粒”12包、“黄芩配方颗粒”20包、“姜半夏配方颗粒”23包、共计430包。当事人因与医药公司签订的供销协议过期无法正常购药,后经朋友介绍到第三方购进一批中药颗粒,总货值1222元,当事人以平价售出少量,无获利。当事人曾向第三方索要“医药公司委托证明”、“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及供药单位相关资质等资料,对方均无法提供。经市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嘉树镇玉茶村肖海军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负责人肖海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情况。

    二、事实证据

证据一、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30日制作的《医疗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例行日常监督检查的事实情况。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30日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发现: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山药配方颗粒”10包、“大枣配方颗粒”10包、“瓜蒌配方颗粒”17包、“炒苍耳子配方颗粒”13包、“党参配方颗粒”9包、“茯苓配方颗粒”40包、“麦冬配方颗粒”20包、“桔梗配方颗粒”32包、“白术配方颗粒”21包、“黄芪(内蒙古黄芪)配方颗粒”51包、“桑白皮配方颗粒”29包、“防风配方颗粒”17包、“甘草配方颗粒”31包、“蜜枇杷叶配方颗粒”11包、“荆芥配方颗粒”16包、“芦根配方颗粒”18包、“白果仁配方颗粒”18包、“北柴胡配方颗粒”20包、“辛夷配方颗粒”13包、“蜜款冬花配方颗粒”12包、“黄芩配方颗粒”20包、“姜半夏配方颗粒”23包、共计430包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30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诊所内发现的中药颗粒实施强制扣押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现场照片24张,证明2022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检查情况及扣押中药颗粒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对负责人肖海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肖海军提供转账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中药颗粒从第三方购进,第三方无法向当事人提供“医药公司委托证明”、“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及供药单位相关资质等资料。涉案中药颗粒总货值1222元,当事人平价出售,无获利。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当事人因与医药公司签订的供销协议过期无法正常购药,在第三方无法提供“医药公司委托证明”、“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及供药单位相关资质等资料的情况下依然向其购进药品。该行为已经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市局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3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

鉴于当事人购进药品货值1222元,平价销售无获利,购进药品经查询非假药、劣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山药配方颗粒”10包、“大枣配方颗粒”10包、“瓜蒌配方颗粒”17包、“炒苍耳子配方颗粒”13包、“党参配方颗粒”9包、“茯苓配方颗粒”40包、“麦冬配方颗粒”20包、“桔梗配方颗粒”32包、“白术配方颗粒”21包、“黄芪(内蒙古黄芪)配方颗粒”51包、“桑白皮配方颗粒”29包、“防风配方颗粒”17包、“甘草配方颗粒”31包、“蜜枇杷叶配方颗粒”11包、“荆芥配方颗粒”16包、“芦根配方颗粒”18包、“白果仁配方颗粒”18包、“北柴胡配方颗粒”20包、“辛夷配方颗粒”13包、“蜜款冬花配方颗粒”12包、“黄芩配方颗粒”20包、“姜半夏配方颗粒”23包。共计430包。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