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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409号
发布时间:2023-02-2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705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2-2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409号
当事人:醴陵市海红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582797151D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醴陵市国瓷街道姜东村上湾组28号
投资人:肖海红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所:醴陵市*****************
2022年9月7日,本局来龙门所在处理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生产销售的辣口酥不合格食品一案中,调查发现不是该厂生产,根据食品外包装上留的电话联系及对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负责人调查询问,该不合格产品系醴陵市海红食品厂生产销售,来龙门所移送该案件线索至国瓷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2022年10月19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1年10月18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从事蜜饯生产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并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2022年8月25日,湖南省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按程序对洞口县吉果萌水果管家超市正在销售的“湘来客”牌辣口酥(生产日期:2022.07.11;生产厂家: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净含量:230克)进行了抽样。2022年9月7日,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书(No:XC22430525651500467),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不合格检验线索移交到我局。我局来龙门所对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不是该厂生产的,根据食品外包装上留的电话联系及对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负责人调查询问,该不合格产品系醴陵市海红食品厂生产销售,2022年10月19日来龙门所移送该案件线索至我所。我所根据移送案件资料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7月在未获得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和“湘来客”商标注册人朱喜华允许的情况下,在包装上使用“湘来客”®注册商标和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的厂名厂址等信息生产销售“湘来客”牌辣口酥。当事人对洞口县检验检测中心的产品检验结论无异议,自认共生产该包装上使用“湘来客”®注册商标的产品30件,总货值3150元,2022年7月11日该不合格批次产品共生产10件,总货值1050元,获利210元。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办理了注销手续,已停止生产经营。当事人自认未建立生产记录台账及财务账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编号2022113)》、检验报告及对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负责人询问调查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及照片1份,证明送达检验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对肖海红《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陵市红双喜食品厂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六)、“湘来客”商标注册证及注册人朱喜华声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授权擅自使用该商标用于外包装销售;
证据(七)、《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经营。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未经“湘来客”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湘来客”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局于2022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34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货值1050元,违法所得为2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立即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之(1)、(2)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5万罚款”的规定进行自由裁量。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共计521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