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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08号

发布时间:2023-02-2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08

                                                                                                              

                

当事人: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63697404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卜形组

经营者:李智

联系方式:133********

经营范围:爆竹类: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3年08月16日前有效】

2022年10月28日,我执法人员收到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名举报信一封,举报信中反映当事人生产冒用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厂名的鞭炮产品。2022年11月1日,我执法人员前当事人成品仓库核实举报相关情况,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存涉案产品共计48箱,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48箱产品予以查封,并于当日将相关情况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在我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663697404 ;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卜形组;经营范围:爆竹类:爆竹类(C)级生产及销售【限2023年08月16日前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名称:醴陵市黄甲出口花炮厂(普通合伙);许可证编号:(湘●B)YH安许证字(2020)021230号;有效期2020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16日。

2022年11月1日,我执法人员在核实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举报信内容时,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存有“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共计48箱,产品包装表面印有“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厂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B)YH安许证字(2021)060571号”,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特装大地红”鞭炮48箱产品予以查封。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份共生产外包装上标示有“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厂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B)YH安许证字(2021)060571号”的“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共计48箱,每箱成本30元,暂未销售,共计货值14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10月28日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举报信一份和案件来源登记表一份,证明该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负责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三、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2年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进行监督检查的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检查情况照片6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发现有“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共计48箱,其外包装上标示有: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厂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B)YH安许证字(2021)060571号

证据五、2022年111日,我局送达给当事人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行强[2022] 12-004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2 12-004号)《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了本局于2022年111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48箱依法予以查封。

证据2022年11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所作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1.外包装上标示有:醴陵市金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厂址: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B)YH安许证字(2021)060571号“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是由当事人生产的事实。2.“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3.“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的货值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2年 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0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可以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1点“……(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售出的;(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考量。

本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特装大地红”鞭炮产品共计48箱。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6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