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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0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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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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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1号
当事人: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HDPPXU,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41号。
2023年2月14日15时30分,经巡查发现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在醴陵市立三大道147号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2月16日15时32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3年2月17日9时37分,我执法人员再次发现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再次向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该店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3.44平方。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经营者邓**身份证复印件
2. 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现场违法行为勘查笔录
4. 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5. 调查询问笔录
6. 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经营者:邓**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子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醴陵市信达五金机电经营部在立三大道店外堆物、经营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2月27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你本人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且你在接到该告知书后向我局填写了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声明。
综合以上事实,我局现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2月2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