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13号

发布时间:2023-03-0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13

                                                                                                               

              

当事人:醴陵市山有泉饮用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T1XA0X7 

住所(住址):醴陵市船湾镇台前村渐塘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易志武

身份证号码:430281***********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年11月18日,我接到醴陵市抽检检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2022176),并于当日将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JDLL20220740《检验报告》原件1份送达当事人醴陵市山有泉饮用水厂,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生产的桶装水经抽样检验,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共生产上述桶装水10桶,成本价为4元/桶,销售价为6元/桶,共计货值金额60元,获利20元。至2022年11月18日我核查日止,除7桶抽样检测的,其余3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当即张贴和发布了召回公告,但顾客购买后早已饮用完毕,无法召回。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

证据三: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JDLL20220740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桶装水。

证据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我送达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JDLL20220740。

证据五:当事人的负责人易志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六:我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易志武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桶装水的事实陈述。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2023年1月29日生产桶装饮用水《检验报告》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整改后检验合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本局于2023年2 20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2023第03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货值低,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和指导意见及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8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