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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2号
发布时间:2023-03-0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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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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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2号
当 事 人:张**,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村********,身份证号码:430219********003X,联系电话139****6397。
2023年2月21日9时0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体育横路与泉湖路交叉路口巡查发现你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已向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3年2月22日9时48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发现你在醴陵市体育横路与泉湖路交叉路口,存在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并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到位,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你口头劝导并要求立即整改,2023年2月23日9时05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再次发现你在醴陵市体育横路与泉湖路交叉路口存在擅自摆设摊点行为被我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你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经营占地面积为为5.29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张**身份证复印件
2.张**擅自摆设摊点行为现场勘验笔录
3.张**擅自摆设摊点行为现场照片
4.张**询问笔录
5.张**擅自摆设摊点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摆设摊点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2023年2月27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你送达予你,当日你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
我局现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 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1日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