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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14号

发布时间:2023-03-0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14

                                                                                                                

                 

当事人:醴陵市石亭镇乐园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MCR652D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石亭镇石亭居委会沿江路29号

经营者:程山林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9********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2023年1月28日,我局接“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事件编号:030020230128000302)投诉线索,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查清事实,现场对涉案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为“旺旺”系列商标注册人。权利人于2013年5月21日、2013年5月28日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对“旺旺”系列商标进行注册,商标号第1066622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第1069531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第10695316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经查证,当事人考虑临近过年,市面上销售的“旺旺大禮包”系列食品家喻户晓、包装大气且喜庆、销量较高,但进货价格贵且利润低,于是在2023年1月1日以70元/箱低价,从长沙高桥大市场购进2箱与“旺旺大禮包”相似的“旺旴礼包”(10袋/箱)共20袋,购进金额140元,放于店内零售。至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按照40元/袋的价格,共销售9袋、送人4袋、剩余7袋,销售金额为640元(减去送人4袋,16*40=640)。

经权利人2023年2月2日辨认,结论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系侵权产品,非权利人生产及授权生产。

经对比,当事人销售的“旺旴礼包”采用的包装外观、尺寸、装潢、排列组合方式都与“旺旺大禮包”相似,外包装使用的文字“旺旴”与权利人商品使用的“旺旺”注册商标两者都采用金色字体、标识线条的整体构图、走向和形状基本一致,“旺旴”与“旺旺”相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经营者程山林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程山林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5页、《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现场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证明当事人对投诉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三: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0日,分别对经营者程山林《询问笔录》2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购销涉案商品的事实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者程山林提供的转账截图照片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的情况;

证据五:上述商品外包装袋1个,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实物外包装的情况;

证据六:权利人出具的《辨认说明》、《商标注册证》(第10666226号、第10695315号、第10695316号)、《商标局商评委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本》共10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侵犯了权利人“旺旺”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明“旺旺”系列注册商标系权利人注册且使用“旺旺”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性,证明权利人公司登记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1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五年内未因为商标侵权行为受到处罚,违法经营总额640元,不足1万。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五章商标监督管理:第三百七十九条......(二)裁量基准: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裁量基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旺旴礼包”共7袋;

三、对当事人处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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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