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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21号
发布时间:2023-03-0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03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0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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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21号
当事人:醴陵市粤客隆精品生鲜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T1KK0Q
经营场所: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潭神组8号
经营者:徐志良
身份证号码:362202************
联系电话:151********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收到编号为NO:JDLL20220705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待售的青线椒经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抽检,其中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要求,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日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并指定刘毅主办、李锦明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20年10月27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10月26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受本局的委托对当事人待售的青线椒进行抽检,抽样基数8kg、抽样2.07kg、备样1kg。经检测,青线椒中的镉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限量规定,为不合格食品。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其不服检验结果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立案后立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青线椒的库存。据当事人提供的青线椒进货证明和经营者自述,青线椒进货13kg、除抽取的样品外,上述食品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能召回上述食品。经查青线椒进价3元/kg,售价3.96元/kg。涉案货值总额合计39元,获利10.49元(10.93×0.96)。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及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2年11月18日制作《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有2022年10月25日购进的青线椒的库存.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2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徐志良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已经给当事人送达编号为NO:JDLL20220705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结果,不申请复检;其已采取召回措施,但已无法召回;青线椒进货13kg,除抽取的样品外,上述食品(包括备样)均已销售完毕。青线椒进价3元/kg,售价3.96元/kg。
证据四、2022年10月26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8张,证明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样的过程。
证据五、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召回公告》一张及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11月19日采取了涉案食品的召回措施以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库存(照片中的精品青线椒不是涉案青线椒)的事实。
证据六、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JDLL20220705检验报告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红线椒的抽样数量2.07kg;上述检验报告已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2022年10月26日待售的青线椒经抽检,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含量》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自行制作的《召回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1月19日启动召回程序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从黄沙市场的进货便笺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青线椒的进货来源、数量及进货价格。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本局认为,青线椒属于农产品,均系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含量》(GB2762-2017)。2022年10月26日,本局委托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待售的青线椒进行抽检。经检测,青线椒中的镉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限量规定,为不合格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 2月21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3〕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违法所得10.49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39元,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情节较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之(1)、(2)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所指。根据上述法律和指导意见,本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经本局案件核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作出决定如下: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49元并处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款10010.49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