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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住执)字〔2022〕第49号

发布时间:2023-03-0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住执)字〔2022〕第49号

湖南瓷谷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EYX08E   

当事人地址:醴陵市经济开发区A区标准厂房4#栋4层401室

当事人联系方式:177****8555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接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醴建函〔2022〕96号)。经查实,醴陵市滨湖壹号项目位于醴陵市国瓷街道寨南路建设单位是湖南瓷谷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南浦建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醴陵市滨湖壹号项目6#栋签订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叁万伍仟伍佰陆拾元(¥10235560.00)。该项目6#栋于2022年2月开始施工,现场已施工至主体8层。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

2.醴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湖南瓷谷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调查笔录

3.湖南瓷谷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

4.湖南瓷谷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定德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湖南瓷谷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笔录;

6.醴陵市滨湖壹号项目6#栋现场照片;

7.湖南瓷谷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询问笔录;

8.醴陵市滨湖壹号项目6#栋施工合同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负责建设的醴陵市滨湖壹号项目6#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21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已开始施工进度未达到一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五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研究制度有关规定,经我局组织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拟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伍佰叁拾叁元整(¥153533.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5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