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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1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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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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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1001号
当 事 人: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TF6P59H
当事人地址:醴陵市新华联火炬园一号楼107室
法定代表人:谢**
联系电话:153****6661
2023年1月13日,我执法人员在瓷城大道巡查发现你(单位)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2023年1月13日我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单位)2023年1月18日前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施工安全。2023年1月18日,我执法人员在在瓷城大道巡视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并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到位。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2.法定代表人谢**的户籍证明;
3.关于加强文明施工的督办函;
4.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责令改正通知书;
5.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现场照片;
6.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现场勘查笔录;
7.醴陵市瓷城大道-青云路单建式平战结合人防工程项目投资合同;
8.施工合同若干份;
9.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醴陵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醴陵市瓷城大道与青云北路(一中转角)处施工场地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3 年 3 月 7 日,我局对你(单位)依法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单位)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 年 3 月 15日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