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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2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6001

人: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096607746P

当事人经营场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安置区7栋2号

联系电话:189****0268

2023年2月14日09时27 分,我执法人员日常巡查至醴陵市醴陵市国瓷路华塘安置区发现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1月31日,2023年2月14日对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其一直未整改到位。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现场勘验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店外堆物、经营的面积为30平方米。

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身份证影印件及见证人李**身份证影印件

2、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查笔录

3、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现场照片

4、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见证人李**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调查询问笔录

5、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存在店外堆物、经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6、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门店营业执照影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醴陵国瓷路分公司在醴陵市醴陵市国瓷路华塘安置区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玖百元整(¥2900.00)的行政处罚。

20233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处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单位)逾期未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玖百元整(¥29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20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