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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8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8

当事人:醴陵市金龙机电设备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XKRD11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立三大道41号

经营者:*,男,汉族,33岁,湖南醴陵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长午新村*******,身份证号码:430281********6277,联系电话:130****6355。             

2023年3月10日15时53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立三大道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14日2023年3月9日对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且你曾于2022年6月7日因店外堆物,经营行为被我局送达了醴城行罚字20228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改正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现场勘外堆物、经营的面积5.25平方米。

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经营者钟*身份证复印件;

2.醴陵市金龙机电设备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3.醴陵市金龙机电设备经营部现场照片

4.醴陵市金龙机电设备经营部外堆物、经营责令改正通书;

5.经营者钟*的询问笔录

6.醴陵市金龙机电设备经营部店外堆物、经营现场照片;

7.醴陵市金龙机电设备经营部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8.醴城行罚字20228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醴陵市立三大道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23318,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予你,你本人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未向我局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27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