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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2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2023〕第2002

当事人姓名(名称):周**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81********2710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王坊镇荷花村******

联系电话:131****6232

你(单位)于2023年3月6日在醴陵市醴泉路凯旋城大门对面实施了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6日15时47分在醴陵市醴泉路凯旋城大门对面,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10时25分复查,你并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经现场勘验其大型户外广告面积为10.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周**的身份证复印件。

2、周**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3、周**的现场勘查笔录

4、周**的现场照片

5、周**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现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后决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拆除该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我局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城行告〔2023〕第2002号),并直接送达你处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对告知书中载明的相关事项并无异议,并向我局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329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