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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2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2023〕第2001

:醴陵市白露塘猪肉粉醴泉路店(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430219********4519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板杉镇寨下村******

联系电话:181****0118

你(单位)于2023年2月22日8时44分在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二期14栋107,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8时44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2月22日8时44分在醴陵市醴泉路瑞和新城二期14栋107,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本机关于2023年2月22日8时44分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经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日9时51分对你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责令整改复查,发现你未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但你已经影响了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第3.5条、第5.1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白露塘猪肉粉醴泉路店(经营者陈*)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醴陵市白露塘猪肉粉醴泉路店(经营者陈*)责令整改通知书

3、醴陵市白露塘猪肉粉醴泉路店(经营者陈*)现场勘查笔录

4、醴陵市白露塘猪肉粉醴泉路店(经营者陈*)现场照片

5、醴陵市白露塘猪肉粉醴泉路店(经营者陈*)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现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对你(单位)处罚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我局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城行告〔2023〕第2001号),并留置送达你处,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逾期未行使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7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