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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11001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11001

当 事 人:徐**            

身份证号码:430281********7947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黄沙村******

当事人联系方式:150****2363

2023年3月13日09时03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醴陵东站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涉嫌擅自摆摊设点行为,被我单位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在此之前,我单位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在此期间当事人一直未整改到位.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3月13日对你在醴陵东站擅自摆设摊点行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劝导相片;

3. 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 醴陵东站擅自摆设摊点行为的现场勘验笔录;

5. 当事人摆设摊点现场照片(2023年3月6日、3月7日、3月9日、3月13日等);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您在醴陵东站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 3月15日对您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于您处。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您在收到《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现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现责令徐**立即改正擅自摆设摊点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您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3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