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5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48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3-29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 状 态: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3〕第8005号
当事人:醴陵市海洋农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659406817,经营场所:醴陵市阳三办事处立三大道34号。法人代表:陈**、女、汉族、湖南醴陵人、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花麦村******、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身份证号码430281********7361,联系电话187****9066。
2021年9月23日9时20分当事人因店外堆物、经营、作业行为被我执法人员立案,并于2021年9月24日以醴城当罚决字〔2021〕第8001号对该违法行为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2022年4月11日9时25分当事人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再次被我执法人员立案,并于2022年5月7日以醴城行罚字〔2022〕第8006号对该违法行为下达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肆仟元整(¥4000.00)。2023年3月1日09时04分,经巡查发现醴陵市海洋农机有限公司在醴陵市渌江大道摆放的废旧农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3月6日10时5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23年3月6日15时25分,我执法人员再次发现醴陵市海洋农机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现场勘验,并再次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现场勘查,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462平方米。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醴陵市海洋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书
2. 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人周**身份证复印件
4.醴陵市海洋农机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笔录
5.醴陵市海洋农机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现场照片
6.委托人周**询问笔录
7.责令改正通知书
以上证据均有醴陵市海洋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人周学建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子以采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介于该公司分别在2021、2022被我局连续行政处罚过两次,情节比较严重,占用人行道面积比较大,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7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你本人现场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为证。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