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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27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57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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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27号
当事人:醴陵市美丰花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256875680
住所:醴陵市浦口镇仙石村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3年2月6日,本局分别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编号为TXZJ/QJ20221105169、NO.(2022)2080579和NO.(2022)2080580三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美丰特红炮”、“吉祥雷鸣王礼炮”和“大地红”的爆竹产品不合格。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上述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天辉,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2014年12月18日本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爆竹生产销售。2022年10月19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浦城县土产日杂公司销售、当事人2022年7月30日生产的“大地红”爆竹进行抽检,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TXZJ/QJ20221105169的检验报告;2022年11月21日、11月22日,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别对海阳市吉晶烟花爆竹经营部销售、当事人2022年1月19日生产名称为“美丰特红炮”和海阳市郭城三村烟花爆竹店销售、当事人2021年10月29日生产名称为“吉祥雷鸣王礼炮”的爆竹产品进行抽检,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分别出具编号为NO.(2022)2080579、NO.(2022)2080580的检验报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线索及检验报告移送本局。2023年2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三份《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其他检验机构申请复检。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回答执法人员询问时表示不申请复检。2023年2月22日当事人陈述,发往浦城县土产日杂公司的“大地红”共生产21箱,销售价格55元/箱,获利6元/箱;发往海阳公司的“美丰特红炮”共生产20箱,销售价格46元/箱,获利5元/箱,“吉祥雷鸣王礼炮”共生产20箱,销售价格50元/箱,获利5元/箱。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主动提交了上述批次产品的送货单。上述产品货值总额3075元,获利326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函》二份及《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编号为TXZJ/QJ20221105169、NO.(2022)2080579和NO.(2022)2080580三份检验报告和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2022年7月30日生产的“大地红”、2022年1月19日生产的“美丰特红炮”、2021年10月29日生产的“吉祥雷鸣王礼炮”经抽样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四)、2023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及办公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其成品仓库内没有发现2022年7月30日生产的“大地红”、2022年1月19日生产的“美丰特红炮”、2021年10月29日生产的“吉祥雷鸣王礼炮”的库存。
证据(五)、2023年2月22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天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TXZJ/QJ20221105169、NO.(2022)2080579和NO.(2022)2080580三份检验报告,其确认不会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客观性;发往浦城县土产日杂公司的“大地红”爆竹共生产21箱,销售价格55元/箱,获利6元/箱;发往海阳公司的“美丰特红炮”爆竹共生产20箱,销售价格46元/箱,获利5元/箱,“吉祥雷鸣王礼炮”共生产20箱,销售价格50元/箱,获利5元/箱。以上产品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二份,证明当事人已将其2022年7月30日生产的“大地红”发售浦城县土产日杂公司、2022年1月19日生产的“美丰特红炮”和2021年10月29日生产的“吉祥雷鸣王礼炮”发售山东海阳公司,并证明其生产数量和价格,与当事人的陈述互相印证。
证据(七)、浦城县土产日杂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备注共一份,对编号为TXZJ/QJ20221105169中240000个抽样基数进行了说明,对该类产品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了补充证明。
证据(八)、当事人于2023年2月21日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了整改措施,增强了质量意识。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意见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本局认为,爆竹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当事人2022年7月30日生产的“大地红”、2022年1月19日生产的“美丰特红炮”、2021年10月29日生产的“吉祥雷鸣王礼炮”经抽样检验,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本局2023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1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不合格,涉案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条裁量基准之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因当事人积极整改,从服务经济复苏和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出发,暂不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26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6150元,合计罚没款6476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