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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28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58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28号
当事人: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AHNA81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贺维
电话:139********
政治面貌:群众
公民身份证号为:430219************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金杏美域5栋
经营范围:经营食品、生鲜肉、水产生鲜、蔬菜、水果、针织品、化妆品、文体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销售;烟零售;柜台租赁服务。
2023年02月05日群众反映当日在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购买了超过保质期食品“每益添”活性益生菌(生产日期:20221231,保质期30日),2023年0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过期的食品,在调味品区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发现有4瓶山东每日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鸿兴源”香辣香菇酱(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10707),检查时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即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3年02月05日群众反映当日在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购买了超过保质期食品“每益添”活性益生菌(生产日期:20221231,保质期30日),2023年02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为家旺食品商行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过期的食品,购入价格11.8元/排,销售价格是9.9元/排(商行促销价),商行于2023年02月05日在该食品2023年01月31日过期的情况下销售了1排,未产生利润;在调味品区货架上待售的食品中发现有4瓶山东每日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鸿兴源”香辣香菇酱(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210克;生产日期:20210707),检查时该种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购入价格是9.4元/瓶,销售价格是11.8元/瓶,库存4瓶,货值为47.2元;在该店后台查询,商行于2023年02月05日在该食品2023年01月07日过期的情况下销售了2瓶,获得利润4.8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商品,以及食品保质期到期后仍然陈列在货架上待售等事实。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自然人资质。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6.经营场所及过期食品的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经营场所及过期食品的情况。
7.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店中进行了整改。
8.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附件,证明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过期食品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03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积极停业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待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货值为47.2元,利润4.8元。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鸿兴源”香辣香菇酱4瓶);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8元,并处罚款7000元,合计7004.8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