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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29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29

                                                                                                               


事人:醴陵兆博口腔诊疗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NN728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瓷城大道19-22号

法定代表人:涂明亮  

身份证号码:360121**********   

住所:醴陵市来龙门****************   

2023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有视频、图片的医疗广告,其中有短视频和图片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即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协定当事人以5800元的价格入驻美团平台。协定时间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当即在平台上发布了“隠適美矯齒療程”的宣传短视频,还发布了包含“牙齿美白  植物美白不伤牙齿、牙龈  疗程一:美白6-10个色阶,靓白初现  疗程二:美白8-14个色阶,自然炫白 疗程三:美白10-20个色阶,持久健康白  定期呵护 每年1-2次,自然通透白让满分微笑更持久”的广告图片。2023年2月9日检查时止,该广告视频、图片仍在美团平台上发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制作、发布广告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法定代表人涂明亮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涂明亮的自然人资质。

5.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委托林洁接受调查。

6.林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洁的自然人资质。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医疗机构资质

8、《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发布资质。

9、《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审核的广告成品式样。

10.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实际发布的医疗广告中使用了“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

11.设备和原材料采购记录截图。证明检查时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入设备、原材料的情况。

12.《商户入驻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与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情况。

13.转账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向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缴费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3 10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2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0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