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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34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58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34号
当事人:醴陵市曼妮卫浴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430281MA7AM8Q65Y
联系地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陶瓷花炮二期B13栋7号
经营者:黄曼妮
身份证件号码:430281***********
2022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和消费者易勇在当事人店内购买的“JOMOO”九牧沐浴器和单把抽拉龙头的举报,称收到卫浴后,安装使用后,怀疑是假冒产品,经送检,经九牧厨卫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权。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批准立案调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并提交了相关资料。
经查明:消费者易勇在当事人店内订购“JOMOO”九牧沐浴器和单把抽拉龙头,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份通过自称是九牧厨卫销售员处购进 “JOMOO”九牧沐浴器 进货价850元/套,拟销售价1100元/套,“JOMOO”九牧单把抽拉龙头进货价180元/ 套,拟销售价300元/套.2022年10月22号,消费者收到货后,怀疑该批商品是假冒产品,通过厂家送检,2022年11月28号出具了两份[鉴定报告](NOJD202211026),(NOJD202211025)鉴定书,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
当事人共购进以上“JOMOO”九牧沐浴器和单把抽拉龙头各2套,违法经营额2800元。上述产品不是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该公司产品。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涉案卫浴均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及其经营场所,更不能提供供货商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与涉案商品相对应的合法进货发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 “JOMOO”九牧沐浴器和单把抽拉龙头各2套的事实。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其销售商品拍摄现场照片8张,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其经营销售包装盒标注“JOMOO”九牧沐浴器和单把抽拉龙头各2套进行检查的相关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JOMOO”九牧沐浴器和单把抽拉龙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经过、购销的时间、数量、经营额以及不能提供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进货合同、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相对应的合法进货发票的事实。
5、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6860452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 “JOMOO”九牧沐浴器和单把抽拉龙头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6、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2份([鉴定报告](NOJD202211026),(NOJD202211025)证明当事人销售的 “JOMOO”九牧沐浴器2套、“JOMOO”单把抽拉龙头2套,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证据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JOMOO”九牧沐浴器2套、“JOMOO”单把抽拉龙头2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能证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所列合法取得的情形。
本局于2023年 3 月 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 34 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六)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及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处以罚款84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