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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36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59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04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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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36号
当事人:醴陵市建瓴食品商行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LK0DG9G
经营者:胡海华
政治面貌:群众
经营场所:醴陵市船湾镇四方社区27号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2月22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彭毅和谢桂明对位于醴陵市船湾镇四方社区27号的醴陵市建瓴食品商行进行检查,该店负责人在场。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店内金属货架上有标称:1、金锣®得天食熏煮香肠4支,包装袋上标净含量:48g,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6日,保质期90天;2、金锣好口福淀粉肉肠2支,包装袋上标净含量:115g,生产日期2022年8月15日,保质期6个月,以上所述食品在检查之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2年5月5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10月26日从醴陵市湘鄂商行购进商品,共购进1、金锣
得天食熏煮香肠1箱,20支/1箱,进价为1.7元/支,售价为2元/支,其中16支是2022年12月前卖出去的;2、金锣好口福淀粉肉肠也购进了1箱,每箱18支,进价为1.17元/支,售价为1.5元/支,其中16支在2022年12底卖出去的。至2023年2月22日本局检查时止,该商行食品货架上还有金锣
得天食”熏煮香肠4支、 金锣好口福淀粉肉肠2支,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本局依法对上述2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上述过期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为11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当事人经营者胡海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和过期食品照片打印件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和过期食品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和单据记录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七:《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1表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申请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八:《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九:《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原件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财物单据。
证据十:本局对当事人经营者胡海华的《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陈述。
证据十一:当事人的《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2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涉案食品未售出,未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且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五)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金锣
得天食熏煮香肠4支、金锣好口福淀粉肉肠2支;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