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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41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41

                                                                                                               

  

当事人: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342T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柏大村

执行合伙事务人:吴旺

联系方式:133*********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2月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兔潭监管所收到市局转发的1.20221207003V;2.20221207010V;3.22YHZ-0904;4.TXZJ/QJ20221105037;5.TXZJ/QJ20221109196;6.TXZJ/QJ2022110930113;7.TXZJ/QJ20221213071 ; 8.J022YH0773共计8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醴陵市富里镇大垅花炮厂生产的爆竹产品经抽样检验,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7日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是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23年2月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兔潭监管所收到市局转发的编号为1.20221207003V;2.20221207010V;3.22YHZ-0904;4.TXZJ/QJ20221105037;5.TXZJ/QJ20221109196;6.TXZJ/QJ2022110930113;7.TXZJ/QJ20221213071 ; 8.J022YH0773号检验报告。其中20221207003V和20221207010V报告内容显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沂水县玉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和沂水县高桥明洋烟花爆竹销售店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创彩玫瑰红”(个人燃放类 爆竹类 单个药量0.15g)产品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GB24426-2015、GB10631-201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2YHZ-0904报告内容显示:在临沂市级监督抽查中,临沂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沂水广安烟花有限公司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创彩玫瑰红”(爆竹类C级300型)产品经抽样检验:材质、药量、引燃时间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及GB/T 10632-2014标准要求,依据CCGF 306.4-2015《烟花爆竹》,判定为不合格。TXZJ/QJ20221105037报告内容显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将乐县喜庆日杂有限公司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富贵吉祥”(爆竹类 1000型 0.02g)产品经抽样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福建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TXZJ/QJ20221109196报告内容显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政和县恒欣烟花爆竹批发中心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茂鑫红炮”(爆竹类 100型 0.08g)产品经抽样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福建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TXZJ/QJ2022110930113报告内容显示: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宁德市蕉城区宁通商贸有限公司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富贵环保大地红”(爆竹 0.02g 1500型)产品经抽样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福建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TXZJ/QJ20221213071报告内容显示:潍坊市潍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潍城区于河传宝烟花爆竹经销处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翡翠红彩引炮”(单发药量 0.15g总药量17.25g 200型)产品经抽样检验:引火线、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J022YH0773报告内容显示: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青岛市平度豪丰土产农机有限公司抽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中国红(爆竹)”(960头/卷)产品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依据《2023年青岛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8份《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陈述认可上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并供述上述检验报告中的爆竹产品发往了四个地区的经销商,1.发往沂水县的编号为22YHZ-0904的检验报告是“创彩玫瑰红”(爆竹类C级300型)产品,共发货6400挂,成本价每挂0.825元,销售价每挂1元,货值6400元,获利1120元,报告编号为20221207010V和20221207003V的“创彩玫瑰红”(个人燃放类 爆竹类 单个药量0.15g)产品总共发货7040挂,成本价每挂0.825元,销售价每挂1元,货值7040元,获利1232元,发往沂水县的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13440元,获利2352元。2.发往福建省总共三个产品,报告编号为TXZJ/QJ20221109196的“茂鑫红炮”(爆竹类 100型 0.08g)鞭炮产品总共发货72000挂,成本价每挂0.26元,销售价每挂0.28元,货值20160元,获利1440元。报告编号为TXZJ/QJ20221105037的“富贵吉祥”(爆竹类 1000型 0.02g)鞭炮产品总共发货900挂,成本价每挂1元,销售价每挂1.25元,货值1125元,获利225元。报告编号为TXZJ/QJ2022110930113的“富贵环保大地红”鞭炮产品总共发货24000卷,成本价是每挂0.26元,销售价每挂0.28元,货值6720元,获利480元,发往福建省的这三种鞭炮产品共计货值28005元,获利2145元。3.发往潍坊市总共一个产品,报告编号为TXZJ/QJ20221213071的“翡翠红彩引炮”鞭炮产品总共发货891卷,成本价每挂0.8元,销售价每挂1元,货值891元,获利178.2元。4.发往青岛市的总共一个产品,报告编号为J022YH0773的“中国红(爆竹)”(960头/卷)鞭炮产品总共发货78卷,成本价每挂2.5元,销售价每挂3元,货值234元,获利39元。经当事人核算,抽检不合格产品共计货值42570元,获利4714.2元,且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往各个经销公司和零售点,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2月7日市局案件线索转办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执行合伙事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执行合伙事务人身份情况。

3.报告编号为:1.20221207003V;2.20221207010V;3.22YHZ-0904;4.TXZJ/QJ20221105037;5.TXZJ/QJ20221109196;6.TXZJ/QJ2022110930113;7.TXZJ/QJ20221213071 ; 8.J022YH0773的《检验报告》共计8份及《送达回证》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爆竹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执法人员2022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4.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该厂成品仓库内没有以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库存。

5.2023年2月21日对当事人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报告编号为:1.20221207003V;2.20221207010V;3.22YHZ-0904;4.TXZJ/QJ20221105037;5.TXZJ/QJ20221109196;6.TXZJ/QJ2022110930113;7.TXZJ/QJ20221213071 ; 8.J022YH0773的《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的事实。二、当事人自述以上《检验报告》中产品的成本价、销售价、销售数量、货值、获利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3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3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节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714.2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以下处罚款51084元,合计罚没款55798.2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