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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46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602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46号
当事人名称:醴陵中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K4Q543
经营场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林芷园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慧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3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林芷园组设立的“醴陵中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仓库坪前检查发现,该场所有人操作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正在装卸货物,其车身铭牌标注:车型为CPC、出厂编号C20030608615。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下达醴市监特令[2023]第05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2023年3月6日,再次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叉车使用登记证。2023年3月6日报市局予以立案调查,现该案已于2023年3月10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以4万元的价格从长沙市购买来一台车型为CPC、出厂编号C20030608615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用于公司货物装卸转运。2023年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林芷园组设立的当事人仓库坪前检查发现,该处有人操作这台叉车进行货物装卸转运。本局当场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下达醴市监特令[2023]第05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证。2023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仍未取得叉车使用登记证。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3年2月22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货物装卸。
证据二:2023年3月6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检查情况。
证据三:《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醴市监特令[2023]第【056】号的法律文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叉车使用登记相关手续。
证据四:2023年3月6日本局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仍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从事货物装卸的情况。
证据五: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6日照片电脑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一直在使用车型为CPC30 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现场情况及叉车铭牌注册信息情况。
证据六: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系统的电脑查询记录1份。证明车型为CPC、出厂编号C20030608615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八:法定代表人周慧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已授权委托李佑清全权处理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一事。
证据十:李佑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2023年3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全权委托李佑清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全权委托人对其的违法事实的陈述。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2023年3 月17 日,本局依法对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 3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鉴于已停止使用该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积极申请办
理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相关手续,符合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百三十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法律规定:本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1.裁量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标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