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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47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3047

                                                                                                               

 

当事人:醴陵市浦口镇润润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ALL0R1W

经营场所:醴陵市浦口镇浦口村一组25号

经营者:周显丰

身份证号码:360302*************                        

联系电话139********                                

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20233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株洲市长热线办公室的来电交办单,显示消费者杨先生投诉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为核实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没有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消费者投诉的过期食品,但当事人承认向消费者销售了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刘毅主办、刘峥嵘协办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分别询问当事人和投诉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周显丰于2021723日在本局核准登记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浦口镇润润超市个体工商户202333日,消费者杨辉在当事人处购买了2箱劲酒、2箱追风酒、6包青果王槟榔、1包枸杞槟榔、双喜牌香烟9包,合计553元。当事人开具了编号0002081的《润润超市销货清单》。消费者杨辉发现:青果王槟榔保质期60天,其中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另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销售价格10元/包;2箱中国劲酒,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年1月4日,2箱追风八珍酒,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9日,销售价格均为90元/箱。消费者认为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日即向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投诉,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销售清单、付款码、当事人登记信息、实物及商店照片。株洲市长热线办公室3月9日将消费者投诉交本局办理。本局执法人员当即赶赴当事人经营场所核实相关情况,没有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在消费者投诉的过期食品,但当事人承认向消费者销售了过期食品,对过期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予以确认当事人陈述,青果王槟榔进价10元一包,4箱酒进价90元一箱,因商店转型,所有商品平价销售,未获利。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货值4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株洲市长热线办公室交办的《株洲市12345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1份,杨姓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和投诉对象均涉及当事人,证明本案的来源

证据(二)、消费者杨辉投诉时提交的在当事人处购买青果王槟榔实物照片12张、中国劲酒的实物照片10张、追风八珍酒的实物照片10张、购物票据1页、当事人的商店门头照片1张、登记资料2页等证据,消费者和当事人经营者均签字确认,证明消费者杨辉2023年3月3日购买的青果王槟榔保质期60天,其中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另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销售价格10元/包;购买的2箱中国劲酒,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年1月4日,购买的2箱追风八珍酒,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9日,销售价格均为90元/箱。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其经营者身份证拍照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者周向丰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8张,证明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货柜和仓库检查时均未发现消费者杨辉投诉的上述过期食品的库存。

证据(五)、2023年3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周显丰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3月3日销售给消费者杨辉过期食品完全属实,当事人确认青果王槟榔保质期60天,其中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另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进货价格10元/包;2箱中国劲酒,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年1月4日,2箱追风八珍酒,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9日,进货价格均为90元/箱以及平价销售未获利的事实。

证据(六)、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杨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3月3日向株洲市长热线投诉的杨姓消费者即是杨辉,其于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青果王槟榔保质期60天,其中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6日,另3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购买价格10元/包;2箱中国劲酒,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8年1月4日,2箱追风八珍酒,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9日,购买价格均为90元/箱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3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3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420元,积极配合调查,消费者未消费,对社会未造成危害,情节较轻。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之(1)、(2)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所指。

根据上述法律和指导意见,本局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现作出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8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