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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3〕第048号
发布时间:2023-04-04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3-0760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3-04-0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3〕048号
当事人:醴陵市楚丰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943210097
住所:醴陵市沩山镇大林村潭湾组
法定代表人:李海峰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6********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3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转发的编号为NO:ZB20220988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80发财到万家)”经抽样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执法人员凭上述检验报告,报本局主管局长立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的委托人唐运军,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系2014年9月29日本局核准登记的烟花爆竹类生产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2022年12月19日,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共同受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湘潭市群欢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组合烟花(80发财到万家)”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共同出具了编号NO:ZB20220988检验报告。2023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当事人在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时明确表示不会申请复检。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陈述,“组合烟花(80发财到万家)”共生产130个,销售价格28元/个、利润2元/个。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没有做账,产品除样品外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除当事人自行提供的《送货单》外,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产品货值共计3640元,获利26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李海峰和委托人唐运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烟花爆竹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二)、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共同出具的编号NO:ZB20220988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抽检人员对湘潭市群欢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80发财到万家)”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2023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证据(三)、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仓库及办公场所的现场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已经没有与涉案烟花同批次产品的库存, 当事人提交了涉案产品的《送货单》。
证据(四)、2023年3月10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的《送货单》,证明当事人2022年11月2日已将“组合烟花(80发财到万家)”130个销售给湘潭市群欢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五)、2023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人唐运军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NO:ZB20220988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组合烟花(80发财到万家)”共生产130个,销售价格28元/个、利润2元/个。当事人自认,涉案产品除样品外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以上证据,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局认为,烟花产品是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品,国家为了保障公众安全,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GB19593-2015)。抽检人员对湘潭市群欢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当事人生产的“组合烟花(80发财到万家)”抽样检验,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2023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3)第 40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产品不合格,涉案产品全部销售且无法追回,属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裁量基准之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指。从服务经济复苏和落实“六稳六保”政策出发,暂不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0元,并对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7280元,合计罚没款754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